(一)贯彻执行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著作权、文物事业、文化产业、旅游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。
(二)拟定文化事业、旅游行业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、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(三)指导管理群众文化活动,组织全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。指导文化艺术创作生产,组织参加各类文艺赛事活动。
(四)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,引导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,指导重点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,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。指导公共图书服务,开展古籍普查,收集整理和保存各种文献古籍。
(五)负责管理全区文物事业,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,指导、协调与监督文物保护、抢救、发掘和利用工作,履行文物安全督察职责。
(六)指导、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,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。
(七)加强指导、协调、推动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,优化文化资源配置,加强业态整合,促进综合集成发展。
(八)指导文化产业基地、园区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,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。
(九)指导并组织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、整合、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,推进旅游产业结构优化调整,指导全区旅游招商引资、项目建设等工作,对旅游设施建设、旅游景区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,培育发展文化、休闲、旅游、度假经济。
(十)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协调全区旅游节庆活动。
(十一)指导和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营销。
(十二)推动文化与科技、金融融合,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。
(十三)承担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、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。
(十四)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,组织协调旅游职业培训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培训等工作,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。
(十五)统筹、协调全区假日旅游工作,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。
(十六)负责全区三星(含三星)以下星级饭店的评定、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,AA(含AA)以下旅游景区等级评定、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,四星(含四星)以上星级饭店和AAA(含AAA)以上景区的初评工作。
(十七)统筹协调全区文化、旅游产业发展运行中的重大问题,负责全区文化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与统计,发布行业信息。
(十八)负责对文化娱乐、营业演出、新闻出版、印刷发行、广播影视、一般旅行社等市场经营范畴的场所及内容进行管理和监督,实行行政许可,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。负责出境旅行社备案登记工作。
(十九)负责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管理工作,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,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。负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。
(二十)负责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,负责非法违禁出版物和侵权盗版的鉴定工作,负责依法查处文化娱乐、新闻出版、印刷发行、网络视听、广播影视等市场经营范畴的违法经营行为,负责查处盗版侵权行为。
(二十一)负责文化、旅游市场安全监管。
(二十二)承担“扫黄打非”有关工作任务。
(二十三)负责内部审计工作,做好主管行业相关统计调查工作。
(二十四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